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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威市规划局为市建设局下属二级局,前身为市建设局规划管理科。 1991 年宣威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设立规划股,负责县城的规划管理工作,隶属于局机关。 1994 年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规划股改名为规划管理科。 2005 年 10 月 27 日,正式批准设立宣威市规划局,下设“一室两科两院”,分别为办公室、规划管理科、规划编制科、规划设计室、建筑设计院,设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各科室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各种会议的组织和落实;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拟定宣威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障、职工培训、干部职工考核、任免、奖惩、调配工作;负责文秘、信访、督办、印章、保密、保卫、后勤服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车辆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承办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局机关档案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城市勘察、测量单位资格审查和年检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成果展示及规划审批事项公示;负责城市规划管理的效能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规划编制科、规划管理科经办的行政许可进行督查;负责行政许可的证件填发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负责信息的采集、编发、利用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规划编制科

  负责组织编制规划设计年度计划;组织研究、编制、论证宣威市市域城镇体系发展规划并报上级政府审批;负责宣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修订、征询意见、论证、初审;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论证和审核分区规划(包括片区规划、重要地段规划、重要区域规划、近郊区规划、开发区规划、工矿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旅游度假区规划等);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论证、初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程序报批;负责规划和指导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修订排水、交通、户外广告、消防、抗震防灾等城乡建设发展的各项专业规划;指导城市勘察和市镇工程测量工作;指导编制、审核乡(镇)的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许可》;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历史建筑保护及城市雕塑方案的审查、审批;负责监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各种违反规划的建设用地;负责城市规划区内110千伏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和重大供水、排水、通讯线路等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审批;负责对高等级公路、铁路、道路、管道、绿化用地、水面、景观视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高程等各种规划控制线的规划管理和审批;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河道、地下人行通道、人防设施、铁路、专用线路及展场、汽车货运站等建设工程用地管理;负责规划局网站维护、信息更新工作;负责测绘、规划编制成果的管理;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规划管理科

  负责宣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临时建筑许可证》、《城市私有房屋规划许可》、《临街房屋装修(含门店装修)许可》、《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许可》、《停车场的许可》、《城市街道广告设置的许可》;负责组织临街建筑立面设计方案的审查、审批;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管线工程放线、核线、竣工验收、竣工测量等批前批后管理,核发《开工验线合格通知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城市道路、桥涵、河道、地下人行通道、人防设施、铁路、专用线路及展场、汽车货运站等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负责监督查处城市规划区内各种违反规划的建设工程;负责协调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环卫巡察队、街道建设分局对辖区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的活动进行查处;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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