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东过境公路是我市新建的城市过境主干道,为保障街道两侧建筑景观的和谐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宣威市东过境公路。凡在宣威市东过境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两侧建筑不得挤占城市消防、街道、绿化、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人行道地坪标高、形状、在人行道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和建造斜坡。
第五条 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必须按宗地,成栋统一设计、整体施工。承担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合法资质等级证书,并按资质等级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严禁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
第六条 设计单位在进行总平面布置时,应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消防、防洪、绿化、环保、河道及空域管理等要求;建筑与工程管线、河道堤防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很必要时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七条 建筑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的尺度、形式、材料、色彩、交通出入口等诸多要素,以保证建筑的彼此协调,强化其两侧的整体特征,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与建筑形式的统一。
第八条 平面布置,应按各类建筑的不同使用要求,注重功能分区。
第九条 建筑物沿宗地界间应有一定间距,与地界以外的建筑物,按双方建筑物的不同性质和规划的有关规定要求由双方合理负担间距。
第十一条 建筑色彩注重和谐,用色不宜过多过杂,应注重整色彩的协调;单体建筑外观风格及材料应协调统一。建筑屋顶提倡做坡屋顶。
第十一条 禁止使用外墙条砖,提倡使用外墙乳胶漆等新型环保材料。临街不准装防盗笼,如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安装,则防盗笼不准突出墙面。
第十二条 所有的设计方案,需报建设局组织审查。
第十三条 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市容观瞻的需要,必须见三层以上建筑物。
第十四条 临街建筑物红线后退红线:三层后退路红线最少 2米 ,四层以上(含四层)最少后退道路红线 4 . 5米 ,提倡多退。
第十五条 广告、灯箱等户外广告物和标识的设立必须报建设局审批,经批方可施工。设立时应考虑其形式尺度与整体环境协调而不应各自为政。
第十六条 建筑物应按设计一次性建房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建一层临时用房;临时建筑不得有碍市容景观,也不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建筑物的排水不允许设在临街面 , 同时厨房、卫生间、烟囱等均不得临街设置。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设计图纸,禁止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施工前,持已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土地权属证明,到建设局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填写清楚并经审核合格后,由建设局发给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经审查符合施工条件的,由建设局到施工现场放线、验线,发基础施工通知书,方可开始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符合施工条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期开工的应申请延期,延期最长6个月,逾期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及时将施工临时用建筑及设施全部拆除,施工现场清运干净。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折除,对未造成严重影响,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已建的建筑物,由建设单位或个人采取补救措施,参照新建筑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宣威市建设局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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